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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18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陈海虹、黄信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陈海虹,黄信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8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夏良德。被执行人陈海虹。被执行人黄信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执民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24日查封了黄信品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金雁商城8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f20673)。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对房产变价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信品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金雁商城8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0f2067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