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吉日嘎拉图与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日嘎拉图,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68号原告吉日嘎拉图,男,蒙古族。被告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生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日嘎拉图诉被告镶黄旗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日嘎拉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日嘎拉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日嘎拉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吉日嘎拉图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 昇 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