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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其伟与张新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伟,张新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朱其伟。委托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东。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其伟诉被告张新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其伟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其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已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朱其伟负担。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人民陪审员  左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