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调确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改改与合水县中医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确认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改改,合水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合调确字第24号申请人赵改改,女。委托代理人:赵顺金(系赵改改丈夫),男。申请人合水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合水县西华池镇西华北街。组织机构代码:43912010-5法定代表人刘建平,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珂,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改改、合水县中医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改改、合水县中医医院因医疗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合水县医调委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医方于2015年2月10日前给付赵改改人民币36万元;二、本协议为解决本项医疗纠纷的最终协议,作为一次性了结处理,医患双方须共同遵守,医患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的索要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对方的声誉,不得以此事寻访、缠访、闹访。一方有违约,处违约方违约金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皓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