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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邓仕林、蒋彩纯与邓玉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仕林,蒋彩纯,邓玉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邓仕林,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蒋彩纯,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玉林,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仕林、蒋彩纯诉被告邓玉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邓仕林、蒋彩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仕林、蒋彩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邓仕林、蒋彩纯承担。审 判 员  唐吉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敬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