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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董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董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玉,职务经理。被告董叡,本院在审理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艺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