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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春雷与被执行人赵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春雷,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永清民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卢春雷,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兵,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卢春雷与被执行人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春雷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人卢春雷借款及利息共计4165元。2015年3月10日,被执行人赵兵和申请执行人卢春雷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1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怀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