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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二杰与柳州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五星百货乐和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杰,柳州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五星百货乐和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刘二杰,男,住河北省。被告柳州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五星百货乐和城,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潘海龙。被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法定代表人:刘瑞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杰诉被告柳州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五星百货乐和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二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二杰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蒙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