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苗桂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桂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70号罪犯苗桂香,曾用名苗桂红,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永城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苗桂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清堂、金玉英经济损失35224.3元。被告人苗桂香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苗桂香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苗桂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苗桂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苗桂香得知其夫陈某某与一女青年有暧昧关系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2月23日下午,陈某某酒后返家与苗桂香又发生争吵,扬言要离家出走。苗桂香气恨之下,将毒鼠强放入瓷碗中,用水化开后端至陈红伟住室内,至陈某某喝后中毒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苗桂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6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6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苗桂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桂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