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交琼与王万清、刘润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交琼,王万清,刘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杨交琼。被执行人王万清。被执行人刘润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万清、刘润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万清、刘润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交琼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位于珙县巡场镇文鑫路45号2幢2单元4-1号[珙县巡场镇米市沟85-2幢2单元4楼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珙权证第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珙县国用(2001)字第100**号]房屋的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