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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厦门豪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新阳奔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豪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新阳奔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厦门豪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艺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新阳奔马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50200490000072。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豪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新阳奔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豪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进一步调取证据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豪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厦门豪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