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付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付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020号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4861-0。法定代表人樊登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亮,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付顺云,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付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顺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顺云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945元、保全费1090元共计2035元,由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