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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刑减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白东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053号罪犯白东峰,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华县。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华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华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东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并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1日止)。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白东峰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积极,“三课”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东峰在服刑改造中,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考核中,获得积极26个,并获得2012、2013年度“商州监狱改造积极份子称号”。本院认为,罪犯白东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东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丹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