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瑞体与陈确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体,陈确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9号原告周瑞体,律师。被告陈确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体与被告陈确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体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本案判决有影响关系的执行裁定文书发生变化,本案诉讼条件不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瑞体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玉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