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文与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70号原告秦文,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杜天荣,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茂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与被告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秦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施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