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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文与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70号原告秦文,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杜天荣,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茂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与被告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秦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福美来商贸有限公司、李茂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施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