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浮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胡兵潮、戴兰英与陈卫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兵潮,戴兰英,陈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浮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胡兵潮,住浮梁县。申请执行人:戴兰英,住浮梁县。被执行人:陈卫红,住浮梁县。保证人:许红宇,住景德镇市。本院在执行胡兵潮、戴兰英与陈卫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卫红不能履行(2014)浮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许红宇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自愿为被执行人陈卫红提供保证,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陈卫红的强制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陈卫红未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钱俊华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许红宇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胡兵潮、戴兰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许红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胡兵潮、戴兰英清偿债务人民币8.4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长征审判员 韩祖新审判员 胡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永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