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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再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顾月、胡烨涵与奚晓其、杜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奚晓其,杜娟,顾月,胡烨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再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奚晓其。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烨涵。法定代理人:胡建宏,在无锡市欧星车业有限公司工作。上诉人奚晓其、杜娟因与被上诉人顾月、胡烨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奚晓其、杜娟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奚晓其、杜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奚晓其、杜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8元,减半收取7134元,由上诉人奚晓其、杜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