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长汀金圣典当与富邦华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金圣典当有限公司,漳平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金圣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余亮,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平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何晓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汀县金圣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平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漳平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顶郊村江滨路实验中学旁幢号为A311、A409、A411、A503、A505、A512,B1117、B1217的房产,并对上述房产委托评估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漳平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均已于2012年12月25日抵押给申请人长汀县金圣典当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院已启动对抵押物漳平市菁城街道顶郊村江滨路实验中学旁幢号为A311、A409、A411、A503、A505、A512,B1117、B1217的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完成对抵押物的处置尚需时日,且申请人长汀县金圣典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除抵押物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