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磊与被告曹楚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磊,曹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孙建磊,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楚,女,汉族,1990年4月1日生,无业。原告孙建磊诉被告曹楚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磊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曹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磊诉称,被告因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对原告心怀不满,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下午15时25分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2014年11月28日下午15时58分在天涯论坛、2014年12月3日12时1分在百度贴吧-南京大学吧发表了名为“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极品老师,一辈子都不会再遇”、“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渣渣老师”的网贴。网贴歪曲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纠纷的事实,并公开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并对原告以侮辱性词汇“秃子”代称,全文充斥着“TM”、“鸟”、“泼妇”及更加不堪入目的辱骂性词汇。小百合论坛为全国十大高校论坛,百度和天涯是有名的网络站点,故上述帖子一经发出,点击量很高,特别是不明就里的南大师生纷纷指责原告夫妇的做法,导致原告社会名誉明显降低。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删除百度贴吧名为“八一八南大渣渣老师”的帖子;二、被告在小百合网站南大校园生活版块发帖向原告道歉,消除侵权影响,时间为三个月;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664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楚辩称,被告确实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发表了“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极品老师,一辈子都不会再遇”及在百度贴吧发表了“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渣渣老师”的帖子,目前帖子均已被被告删除;被告发帖所述的是事实,但确实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和名誉,被告愿意就此发帖道歉,但是三个月时间过长;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额过高,被告仅愿意承担1000元;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过高,被告仅愿意承担332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商铺用于经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11月1日,被告以用户名“VINCY”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发表了名为“南大和园商铺业主,作为教师是否失德”的网帖,该网帖首次披露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2014年11月28日下午15时25分,被告以“VINCY”的用户名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南大校园生活版块发表了题为“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极品老师,一辈子都不会再遇”的网帖,详细陈述了双方发生租赁合同纠纷的事实经过。文中将原告的身份证,双方签订的写有原告姓名、银行卡号、地址、手机号码的合同公布在网上,针对原告及原告妻子使用了“渣渣老师”等贬义词汇,该帖子浏览量为4488次。对于原告发布的上述网帖,有多名网友发表评论,其中有部分为负面评论。后被告以用户名“企鹅家的妞妞”在天涯论坛网站、豆瓣网分别发表了“八一八南京大学极品老师,你一辈子都不会遇见”、“八一八南京大学极品老师”的网帖,又以用户名“shirely小企鹅”在百度贴吧—南京大学吧发表了“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渣渣老师”的网帖,上述网帖与被告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的网帖内容完全一致。其中南京大学吧的网帖亦存在部分负面评论。2014年12月1日,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对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南京大学BBS”及点击“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极品老师,一辈子都不会再遇”所得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该处出具了(2014)宁南证民内字第20364号公证书;2014年12月3日,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对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极品老师”、“仙林南大和园旺铺转让”所得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该处出具了(2014)宁南证民内字第20534号、第20535公证书;2014年12月22日,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对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八一八南大的渣渣老师”及点击进入“shirely小企鹅的贴吧”、“手机微信界面查找楚小姐的店后的聊天界面”所得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该处出具了(2014)宁钟证民内字第3252号、第3329号、第3330公证书,原告为保全上述证据支出公证费6640元。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百度贴吧-南京大学吧中名为“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渣渣老师”的网帖内容已删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举证的商铺租赁合同、公证书、网络文章打印件、南京大学党委宣传部证明、手机充值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信誉、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当遭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被告在纠纷发生后,对纠纷事实、原告的品行等产生了自己的想法,并因此采取在网络上发表带有强烈倾向性意见网帖的方式予以宣泄。被告在发布内容中运用了不恰当的描述性语言,过于犀利,有失偏颇,并且配发的身份证图片、合同内容披露了原告的姓名、家庭住址等真实信息,从被告所发布网帖的跟帖评论来看,被告显然已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删除被告发表的百度贴吧-南京大学吧名为“八一八南京大学的渣渣老师”的网帖,但该网帖内容已删除,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时间、范围相当。因本案所涉侵权文章主要发布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南大校园生活版块上,故被告应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南大校园生活版块以发表致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作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方式较适宜,时间保留一周以上为宜。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64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但认为费用过高,仅同意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公证费3320元。本院依据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影响范围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支出,依法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公证费332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上发表向原告孙建磊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在七日内送本院审核,保留时间一周以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曹楚承担);二、被告曹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建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公证费3320元;三、驳回原告孙建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被告曹楚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杨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