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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浩哲与易紫雪、郭利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易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光海,男,系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易某某、郭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志刚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人民陪审员  胡泽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