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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安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尚怀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李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然双方已经结婚8年之久,但原被告吵架的次数不减反增,且吵架时被告总是说一些严重伤害、歧视原告的话,让原告无法接受。现原被告虽然在一起居住,但半年多始终互不理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们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况且现在孩子已经七岁了,正在读2年级,此时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及学习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以上事实,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结婚子李某乙的出生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八年,且生育一子,双方存在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感情仍能得到修复。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破裂证据不足,且被告李某甲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婚生子李某乙尚小,双方离婚对孩子的学习及成长不利,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411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