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狮执字第00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关于胡绍群与胡明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39-1号申请执行人:胡绍群,男。被执行人:胡明灯,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绍群与被执行人胡明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1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明灯有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新城花园12栋508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明灯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新城花园XX栋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X**)。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