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宝童诉被告徐英、罗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童,徐英,罗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徐宝童。被告徐英。被告罗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童被告徐英、罗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