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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何建乐与林方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乐,林方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何建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林方凯,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原告何建乐与被告林方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志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建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方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建乐诉称,被告林方凯在经营辣满堂火锅店期间,向原告购买海鲜冻品,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出具《货款确认书》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55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货款15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月利率0.27%,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林方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建乐系个体冻品批发商,被告林方凯在福州经营辣满堂火锅店期间,向原告购买海鲜冻品。2014年6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5500元并向原告出具《货款确认书》一张。《货款确认书》出具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由被告林方凯出具给原告的《货款确认书》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方凯在经营辣满堂火锅店期间,向原告何建乐购买海鲜冻品,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均以交易习惯进行买卖,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林方凯结欠原告货款15500元,有其出具给原告的《货款确认书》为证,依法应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真实,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15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货款确认书》未约定付款时间,依法应在结算时付款,其未能及时偿还结欠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依法有据。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主张以月利率0.27%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予准许。对原告要求被告林方凯支付货款15500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方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诉求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方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建乐海鲜冻品货款15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4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0.2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林方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雅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