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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无锡新东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无锡新东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58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李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克勤,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兴中,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新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安村(私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浦其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风,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良,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殷根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钱志文,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无锡新东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保险大连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保险大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保险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8元,减半收取8814元(此款已由平安保险大连分公司预交),由平安保险大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俞亦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