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07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桂丙申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07765号申请人桂X1,1956年2月16日出生。申请人桂X2,男,1984年1月8日出生。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桂X1、桂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6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胡X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博时精选基金(卡号:×××及关联金卡号:×××,银行交易基金账号:×××)证券余额归桂X2所有;2、桂X1放弃对上述基金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X1、桂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6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桂X1、桂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6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