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与中铁华达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中铁华达物流有限公司,孙德全,陈娟娟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7071号原告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西九园公司南侧。法定代表人邢树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海儒,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华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中铁工贸区3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星福,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孙德全,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门祈年大街北口新世界女子百货宝鼎中心*座***室。第三人陈娟娟。原告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华达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孙德全、陈娟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一运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强代理审判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