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安庆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庆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7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