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淑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