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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4)93号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火金,温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宝路。法定代表人陈观来,经理。被执行人廖火金,男,汉族。被执行人温永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广东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火金、温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廖火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诺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94325.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6月28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温永权对被告廖火金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