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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毓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10号原告梁某,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池作庆,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山东联合能源管道输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敏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