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毓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10号原告梁某,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池作庆,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山东联合能源管道输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敏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