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1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与刘洪利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刘洪利,北京昌平圣济骨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0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左焕琮,院长。委托代理人燕云,女,1962年1月25日出生,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利,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玉芝,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冠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昌平圣济骨伤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号。法定代表人王伟,院长。上诉人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颖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