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田某,居民。被告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对被告颜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志娟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