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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加齐诉王达胜、蔡建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齐,王达胜,蔡建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99号原告陈加齐,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王达胜,男,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东烧尾自然村。被告蔡建龙,男,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乌山村上宫自然村。原告陈加齐因与被告王达胜、蔡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加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达胜、蔡建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加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加齐撤回对被告王达胜、蔡建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陈加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