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加齐诉王达胜、蔡建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齐,王达胜,蔡建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99号原告陈加齐,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王达胜,男,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东烧尾自然村。被告蔡建龙,男,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乌山村上宫自然村。原告陈加齐因与被告王达胜、蔡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加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达胜、蔡建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加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加齐撤回对被告王达胜、蔡建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陈加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