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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甲。委托代理人高宏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郝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宏图、被上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郝某甲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郝某乙。2013年7月25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6月19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分居至今。被告不同意离婚,称是原告工作长期在外,双方见面机会少了,现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婚生女也去了西安上学。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的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姻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彼此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同时为子女营造××的成长环境,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另外,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原告再次起诉时间未满一年。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郝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判后,郝某甲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二、被上诉人自身存在恶习不利于孩子身心××,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婚生女郝某乙由上诉人直接抚养。三、涿开居字第03974号《房屋所有权证》下座落于涿州市开发区东兴北街5-2-603号房屋、被上诉人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和基金14.3万元、被告名下牌照号京P×××××的比亚迪轿车,均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请二审法院判决分割。王某答辩称,我没有与婚外异性同居,我不同意离婚,我名下没有那么多钱。二审中,被上诉人王某提供“西安秦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为该公司为上诉人郝某甲注册成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郝某甲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公司银行账户目前无存款,且该公司为歇业状态。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积极为孩子营造××的成长环境。上诉人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郝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明生代理审判员  何亚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