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523号罪犯张鹏,男,汉族,1983年4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了(2003)哈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以(2006)黑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月17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张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在生产统计劳动中,每天对服装生产各工序的生产数据进行详尽的记载、统计与核算,累计完成服装工序统计20万余件(套)。在缝纫机器设备维修劳动中能够积极肯干,做为监区维修小组的技术主力,累计维修、维护、保养机器设备700余台(次),保证了生产线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该犯在日常生活中讲究文明礼貌,认真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获2012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2013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为此,建议对罪犯张鹏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狱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鹏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情节、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裴雅莉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