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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34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二百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张衍、吕腾云;责令被告人郭×退赔其余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七十四元,发还被害人张衍、吕腾云。原审被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波审 判 员  赵志伟代理审判员  周 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阚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