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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忠青贪污罪、行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157号罪犯徐忠青,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浙江省江山市,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2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忠青犯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徐忠青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杜文斌、楼园珍、郑英先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二监狱指派沈涛、鲁彬彬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徐忠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忠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忠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忠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忠青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忠青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小 玲审判员 俞 永 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