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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马德红与宣成、俞翔、陈智、胡培、戴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红,宣成,俞翔,陈智,胡培,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199-1号申请执行人:马德红,男。被执行人:宣成,男。被执行人:俞翔,男。被执行人:陈智,男。被执行人:胡培,男。被执行人:戴军,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德红与被执行人宣成、俞翔、陈智、胡培、戴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一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宣成、俞翔、陈智、胡培、戴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