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庆与李国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李国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林庆,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01X。委托代理人:向道国,男,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李国富,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黄维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丽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国权,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诉被告李国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4元,由原告林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高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