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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王伟,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伟,男,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倩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