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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石小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68号罪犯石小强,又名石强,农民。罪犯石小强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0)邳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小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主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石小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四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小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小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四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