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建三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建三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建三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建三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划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象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