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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静雯与邱成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雯,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成珍,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利会,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崔博文,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上诉人李静雯因与被上诉人邱成珍、崔利会,原审被告崔博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920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燕、代理审判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静雯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静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静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李静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李 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