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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朱某,女。被告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文佳负担。审判员  吴湘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