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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勇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华,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勇建,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天龙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勇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为5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庆昕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