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会诉被告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李会,女,汉族。被告:李海,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会诉被告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撤回对被告李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李会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丽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