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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会诉被告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李会,女,汉族。被告:李海,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会诉被告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撤回对被告李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李会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丽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