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z2015loz太松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loz2015loz太松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 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