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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谭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谭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中阳。被告(反诉原告)谭立。委托代理人向上。委托代理人蒋笑非。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谭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谭立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谭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谭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00元,减半收取为11950元,反诉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50元,由原告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16950元,被告谭立负担5800元。审 判 长  邓馥晖代理审判员  李淑娥人民陪审员  杨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