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吴成军与高树玮、郑云岗、栾川县超凡选矿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执字第5号吴成军申请执行高树玮、郑云岗、栾川县超凡选矿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成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树玮、郑云岗长期外出,银行无存款,栾川县超凡选矿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栾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红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淑倩 来自: